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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是指各類工業、城市、農業生產和生活污水處理與排放的標準限值。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工業廢水排放標準:GB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電鍍行業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印染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HJ -《紡織印染廢水排放標準》等。
2.城市污水排放標準:GB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HJ -《城市污水處理廠節能評價指南》、GB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規范》等。
3.農業生產廢水排放標準:GB/T -《農業生產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
4.生活污水排放標準:GB -《城鎮生活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T -《污水資源化利用城鎮生活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
這些標準規定了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處理工藝和要求,以及監測和評估要求等。各企業和單位需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廢水處理和排放,確保排放的廢水符合國家和地方要求,避免對環境和健康造成損害。
1、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排入GB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排入GB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一級排放標準:總氮(N)≤ mg/L、氨氮(NH3-N)≤ 5 mg/L、總磷(P)≤ 0.5 mg/L、化學需氧量(COD)≤ mg/L、生化需氧量(BOD5)≤ mg/L、酸堿度(pH)在 6~9 范圍內、懸浮物(SS)≤ mg/L、油類 ≤ 5 mg/L。
二級排放標準:總氮(N)≤ mg/L、氨氮(NH3-N)≤ mg/L、總磷(P)≤ 0.5 mg/L、化學需氧量(COD)≤ mg/L、生化需氧量(BOD5)≤ mg/L、酸堿度(pH)在 6~9 范圍內、懸浮物(SS)≤ mg/L、油類 ≤ mg/L。
三級排放標準:總氮(N)≤ mg/L、氨氮(NH3-N)≤ mg/L、總磷(P)≤ 0.5 mg/L、化學需氧量(COD)≤ mg/L、生化需氧量(BOD5)≤ mg/L、酸堿度(pH)在 6~9 范圍內、懸浮物(SS)≤ mg/L、油類 ≤ mg/L。
設置污水一級二級三級排放標準的意義
1、保護水體生態系統: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質和污染物,如果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水體中,將嚴重破壞水體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穩定。通過設置排放標準,可以限制有害物質的含量,減少對水體生態環境的影響。
2、保護水資源安全:水是人類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污水排放會導致水資源的污染和浪費。設立污水排放標準可以促使污水經過適當的處理,確保排放到水體或重復利用的水質符合一定要求,保護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3、維護公共健康:污水中含有細菌、病毒、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如果直接排放或以未經處理的形式被接觸和利用,可能對人類健康產生嚴重影響。設定排放標準可以有效減少人類接觸到污染物的風險,保護公共健康和安全。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1)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2)本標準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4)本標準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牌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T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HJ/T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T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3 、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標準分級;現有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設計標準執行相關限值要求,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3 )位于重要水系源頭、重要湖庫集水區等水環境功能重要地區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平原河網地區的新建設施執行一級標準;位于其它地區的執行二級標準。
(4 )執行一級標準的地域范圍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5)其他管理規定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泥應合理處理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4、 監測要求
(1 ) 參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的有關規定,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2) 對水污染物監測應按HJ/T 執行。
(3 ) 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認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標準。
5、 實施與監督
(1 )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執行一級標準的地域范圍后應向社會公開。
(3)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執行理嚴格的標準。
處理方式:
1、人工濕地處理系統
污水濕地處理系統分自然和人工濕地處理系統,自然濕地就是自然的沼澤地,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是一種基于自然生態原理,使污水處理達到工程化、實用化的新技術。將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土壤經常處于飽和狀態、生長有象蘆葦、香蒲等沼澤生植物的土地上,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和微生物的作用,并經過多層過濾,來達到降解污染、凈化水質的目的,它是一種充分利用地下人工介質中棲息的植物、微生物、植物根系,以及介質所具有的物理、化學特性,將污水凈化的天然與人工處理相結合的復合工藝。
2、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
分散的幾戶或十幾戶人家適合采用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
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是一種基于自然生態原理,予以工程化、實用化而創造出的一種新型小規模污水凈化工藝技術,是將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經一定構造、距地面約cm深和具有良好擴散性能的土層中。投配污水緩慢通過布水管周圍的碎石和砂層,在土壤毛管作用下向附近土層中擴散。表層土壤中有大量微生物,作物根區處于好氧狀態,污水中的污染物質被過濾、吸附、降解。
3、好氧生物處理系統
好氧生物處理系統是新農村污水處理中最常用的一種處理技術。好氧生物處理工藝眾多,各有優缺點,選擇時要根據實際情況仔細論證和比選,注重經濟適用。
生物處理法就是通過風機等設備給污水輸氧,培養生物菌種和微生物,通過菌種和微生物把污水中的大部分有機物分解為無污染的二氧化碳、水等物質,少部分合成為細胞物質,促使微生物增長,并以剩余污泥的形式排出,使污水得以凈化排放
綜上所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將生活污水中的有害物質和污染環境成份清除、降解做無害處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要著重考慮選用成熟可靠,適合農村特點和實際污水處理適用技術。農村污水處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水質進行中和農用產品,從而達到回用及環保降解排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廁所和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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