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4-07瀏覽: 3481次 標簽:
生活飲用水蓄水池清洗規定
法律分析:1、對水池、消防管道進行排空:關閉上、下水池進水和生活出水閥,打開池底排空閥、消防管道最遠點出水閥,如無排空閥時需用抽水泵抽水排空。2、清洗:當水池排空到一定程度時(利用剩下的0.3~0.5米水進行帶水清洗),關閉上、下水池池底排空閥、消防管道最遠點出水閥。加清洗劑對池壁及池底進行洗刷,使池壁達到用手觸摸無膩感為準。然后將洗刷后的污水從池底排空閥排走,再用清水沖洗池壁干凈。
3、噴灑消毒:對池壁(頂部)進行噴灑消毒,用含氯量毫克/升的消毒藥物噴于池壁(頂部)周圍,停留一段時間,然后用清水沖洗干凈。
4、浸泡水池與管道:打開上、下水池進水閥放入自來水至滿水位并投加浸泡消毒用的消毒藥物,一般取消毒浸泡濃度為余氯毫克/升,浸泡時間為分鐘至1小時。關閉上、下水池進水閥,打開生活出水閥、消防管道最遠點出水閥,從用戶出水口、消防管道出水口排放。聞到消毒劑氣味時,關閉用戶出水和消防出水,使消毒溶液充滿管道,以消毒管道。打開池底排空閥,排放多余的消毒溶液。
5、恢復供水:浸泡消毒排空后
法律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六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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