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3-24瀏覽: 1046次 標簽: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污水排放,并無明確規定禁止排入生活污水系統,但需經過預處理。依據國家《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8.3條款,生活垃圾焚燒廠工藝廢水必須通過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水應優先考慮循環利用,若需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需遵循GB標準。
通常,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污水會在廠內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才排放。排放方式多樣,既可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也可排入城市污水處理管網,進行進一步處理。
處理后的污水需確保達到排放標準,這不僅關乎環境保護,也涉及公眾健康。因此,生活垃圾焚燒廠需嚴格遵守相關法規,確保廢水處理系統的有效運行,以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此外,考慮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生活垃圾焚燒廠還應積極探索廢水循環利用的可能性,減少廢水排放,實現資源的節約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1)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的焚燒爐,控制燃燒溫度,確保煙氣在燃燒室內溫度達到℃以上的區域停留時間不小于2秒,使二次燃燒的氣體形成旋流,使燃燒更完全、更充分,使二惡英充分分解。研究表明,二惡英的生成和一氧化碳濃度有很大關系。運行中調節一、二次風量和配比,并通過二次風來加強擾動,使垃圾燃燒更加充分,從而控制煙氣中一氧化碳的含量及二惡英的生成量。
(2)當煙氣溫度降到~℃范圍時,少量已經分解的二惡英將重新生成,因此,設計考慮盡量減小余熱鍋爐尾部的截面積,使煙氣流速提高,以減少煙氣從高溫到低溫過程的停留時間,以減少二惡英的再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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